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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红亮盗窃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51号罪犯刘XX。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榆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8日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机工岗位上,认真学习缝纫技术,爱护保养设备,改造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XX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且其家属主动带其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刘XX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高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