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陇镇管理处与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陇镇管理处,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59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陇镇管理处,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00。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伯凯。委托代理人袁跃明。被告华勇,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陇镇管理处诉被告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陇镇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蕾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锐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