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高柱山与国网冀北三河市供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柱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冀北三河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京哈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崔吉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高柱山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冀北三河市供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被告架设的10千伏高压线路系丁桥村供电高压线路,于1992年3月3日之前已架设完毕,为丁桥村全体村民供电。虽然高压线路跨越了原告的房屋,但经本院现场勘查,高压线距原告房屋顶部垂直距离约3米,两根线杆之间的档距为36米,符合10千伏高压线路跨越房屋的规定标准,且原告房屋周边环境不适宜高压线路迁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公安部于1999年3月18日联合发布的《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被告已就跨越原告房屋的10千伏高压线路采取了安全措施,如原告认为仍有危险存在,原告可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或与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综上,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高柱山的起诉。上诉人高柱山不服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原审法院认定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高柱山请求被上诉人国网冀北三河市供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并要求赔偿损失,双方系侵权纠纷,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另,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应当支持均属实体审理范畴。综上,原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张洪明审判员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