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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金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人才东民、才兆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金豪投资有限公司,才东民,才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223号申请人宽城金豪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松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才东民。被执行人才兆全。申请人宽城金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人才东民、才兆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才东民、才兆全没有生活来源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