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XXXX集团有限公司冻结股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X有限公司,王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XXX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贺某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XXXXX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XXXX集团有限公司享有0.3988%的股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XXXX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0.3988%的股份。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份。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治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