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兴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旺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旺,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4)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5月期间,案犯刘某龙(另案处理)对被告人刘某旺称朋友的女友(关某玲)被他人(石某)抢去,让刘某旺帮忙找机会教训关某玲与石某(两人同居),并带领刘某旺、案犯李某君(在逃)指认石某、关某玲的住处及石某的车辆。2013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旺与案犯刘某龙、李某君同乘一辆摩托车去到石某住处,趁石某开门之际,刘某旺与李某君持弹簧刀、刘某龙持黑色仿真手枪强行进入石某家中,威胁并用塑料带将石某双手反绑,刘某龙声称石某抢了别人的女人,有个老板叫教训石某。接着刘某龙、李某君把石某推进房间关上房门,刘某旺在房间外客厅里看管关某玲及孩子。约二十分钟后,刘某龙与李某君带石某外出,刘某旺仍在石某家中看管关某玲及孩子。几十分钟后,李某君返回石某家中叫刘某旺离开,两人将关某玲的双脚捆绑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旺无视国家法律,未经住宅权人同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被告人刘某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认为其只是刘某龙叫其去“教训”石某及关晓玲。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4月,张某洲与关晓玲、石某因情感问题发生矛盾,后张某洲找到刘某君,要求刘某君找机会“教训”石某和关晓玲(二人系夫妻关系),后刘某君联系罪犯刘某龙(己判刑),要求其帮忙做成此事,并带领刘某龙指认关晓玲、石某及其住处。2013年6月10日凌晨,刘某龙与被告人刘某旺、广西男子“小李”(在逃)去到被害人石某住处,趁被害人石某开门之际,强行进入石某家中,对被害人石某及关晓玲实施威胁、恐吓,后石某提出给一些钱,让刘某龙等人不伤害他及其家人,刘某龙等人答应后,由刘某龙、“小李”与石某一起外出到银行取钱,刘某旺则继续留在石某家中负责看管关晓玲及其孩子。刘某龙、“小李”拿到人民币2万元后,联系刘某旺,并将石某及车丢在四会发现美院旁海南农家庄附近后逃跑。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石某陈述的主要内容:2013年6月10日凌晨2时左右,我将我的小车停放在竹子岗11栋出租屋门口,上了11栋202房。我刚开了门,准备反锁的时候,有三名陌生男子推开门,冲了进来。进门后马上将门反锁,他们就拿匕首分别在我的左侧腰间及右侧脖子挂着,另外一名男子拿着黑色的像枪的东西指着我的头部。他们控制我后,就将我的手用白色的塑料带反绑着。他们反绑我后就威胁我,说要砍断我的手脚,于是他们当中二人推我进去里面的房间,另外一人就反绑我的老婆关某玲。并在外面的厅里看着她,我被另外两名男子推进房间后,房门就被关上了。他们把我推进房间后,就威胁要砍断我的手脚,并声称是帮他们的大哥“要人”的,就是要搞我的意思,当时对方并未提及所谓大哥是谁,就声称要搞我,然后可以拿到80万元的人民币现金。我就跟对方谈,对方刚开始说要我给对方100万现金,我说没有,最后对方说要50万,在十日内准备好。我就说身上没有那么多钱,我只有一张银行卡在身上,于是对方就伸手去掏我钱包的银行卡,拿了其中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并使用匕首状的利器放在我的腰间威胁我说出银行卡的密码。我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对方就说要到银行取款,于是对方的二人就将我夹住下楼,另外一名男子就在出租屋看着我老婆。我被劫持下楼后,对方一人负责开我的小车,另外一名男子就在后排座位看着我,在我的腰间顶住一把匕首状的利器。到了工商银行的时间大概是凌晨2时40分左右,在后排的男子就去银行柜员机取款,开车的男子在车上看着我。取款后,对方就上车,我继续在后排座位坐着,对方沿政德大街往四会方向行驶,到了四会发现美院旁边的海南农家庄附近,对方就叫我下车,我当时还被绑着。于是他们二人当中的一人先电话联系在出租屋负责看我老婆的同伙,由于没有联系上,于是就自己亲自到出租屋找他,大概过了5、6分钟左右,他们回来后,就威胁我说十日内要将50万打到我被对方抢走的工商银行的卡内,不然还会继续找我的麻烦,于是对方就步行离开了,我就自己解开塑料带,驾驶小车回到出租屋。我被抢了一张工商银行的储蓄卡,绿色的,账号6222022017003010818,户主是我本人。他们先是强行进入我居住的出租屋,将我和我老婆控制住,使用塑料带绑住双手,使用匕首状的利器在我脖子和腰间威胁我,我看到他们持有的两把像匕首的利器,是白色的,长约10厘米左右,2厘米宽;另外还有一把像仿真枪的东西,是黑色的。负责看我老婆的是一名年龄约23岁的男子,身高167厘米左右,是三名男子中最矮的;驾驶我小车的男子,年纪相对比较老,约24岁,身高约172厘米,穿白色的格子T恤;到银行取钱的是一名年龄约23岁的男子,高约168厘米,身材相对较瘦,穿白色的T恤,戴黄色鸭舌帽。经辨认,辩认出刘某旺(组照片中7号的男子就是当天晚上对我和我老婆实施抢劫的三名男子的其中之一,我被另外两名男子逼着取钱时,就是他留在我家里看守我老婆的。)(2)被害人关某玲陈述的主要内容:当天凌晨2点左右,我当时在居住的出租屋拖地,我老公从外面回来,他用钥匙打开门后便站在门口换拖鞋,就在他准备关门的时候,从门外冲进来三名男子,他们先是其中一名男子拿着一把匕首抵着我老公的脖子,叫我老公不要动,不要叫,如果反抗的话就一刀捅死我们,他们其中的一名男子还拿着一把手枪,也顶在我老公头上,我和我老公看到这种情况就不敢乱动,后来其中一名男子便使用一根白色的约束带把我老公的手先绑了起来。其中拿刀、枪的两名男子就对我们说,他们也是别的老板指使他们来的,就是要向我们要钱,叫我们不要反抗,把钱给他们。之后,那两名男子就拉着我老公进了卧室的房间跟他谈要钱的事情。我当时在客厅,另外没有拿刀、枪的男子在外面客厅看着我。拿刀、枪的两名男子和我老公进到卧室之后,看到我刚满月的儿子在床上睡觉,我之前还把我的手机放在床上给我儿子听歌,那两名男子看到后,就把我手机拿走了,那个拿枪的男子便用一只手提着我儿子的一只手臂,把我儿子直接从卧室里提到外面客厅的一张床上,我儿子当时就哭了起来,我看到这情况我也哭了起来,他们说要绑我的手,后来我说我儿子哭,要照顾他,他们才不绑我的手了。之后那两名男子就和我老公在卧室谈向我们要钱的事情。后来那两名男子和我老公在卧室说了20分钟左右,就把我老公带到客厅,之后两名男子拿着我老公的钥匙,押着我老公出去了,我老公出去的时候,还对看管我的男子说,叫他不要动我和儿子,接着他们就出去了。后来大概隔了1个小时左右,那个拿匕首的男子便回来,他当时就在我们住的出租屋走道窗户上露了一下脸,坐在屋里看管我的另外那个男子就看到他回来了,便把房门打开放拿刀的男子进来,之后这两名男子就叫我抱住儿子,一起把我押到卧室里面,然后用约束带把我的脚捆住,把我捆住之后他们就从我家里跑掉了。我看到那两名男子走了以后,就在屋里找了一个指甲钳剪断绑住我的脚的约束带,找到在我们对面房间里面住的房东,叫他帮我报警,后来那个房东就帮我报了警,过了10分钟左右的时间我老公先回来了,接着你们警察也到了我家里。后来我老公告诉我,他被另外两名男子押出去,是去银行给他们取钱了。当时他们开着我老公的车,押着我老公到大旺的工商银行,逼迫我老公讲出银行卡密码,其中一个男子便拿着我老公的银行卡去取钱,另外一个男子当时在车上看管他。我老公当时卡里有4万多元,但是因为柜员机每天只能支取2万,所以他们就取了2万元。当时我以为我的手机被他们抢走了,后来才发现手机被他们丢在我家厕所的一个塑胶桶。我当时想我之前男朋友张某洲纠缠我的事情。因为我当时认识了我老公要和他分手,他就亲口对我说过,如果我不和他在一起,他就叫我不好过,还说要杀掉我老公。我和我老公一起后,他还不断骚扰我,去年我在大旺区某中心打麻将的时候,当时我老公也在,他在隔壁洗脚,这时张某洲到富侨找我,硬要拉我走,我老公当时就不让他拉我,就和他拉扯起来,之后富侨的经理就叫他不要在富侨闹事,后来他就和那个经理打起来,之后他还找人开了几辆车过来打那个经理,后来这事情我们也报过警,但当时张某洲跑掉了。后来因为这事情,张某洲就找到我,当时我在城区开了一家服装店,他对我说现在我和我老公在一起,就要我老公石某给他5万元,如果不给钱,他就叫我们不好过,后来我和老公都怕他搞事,就把5万元给他了,当时钱是我亲自在我开的服装店前台交给他的。就在我和老公被抢的第二天中午,我因为怀疑是张某洲叫别人做的这事情,我就打电话给他,我先是问他在干什么,他说在打麻将,我问他是不是他找人来抢我老公的,他说我是不是傻的,还说没有这样的事情。后来到了前几天,他又打电话给我,我说我在广州,我又问他是不是他找人抢我老公的,他说是他找人做的,还问那些抢我们的男子抢了我们多少钱,我对他说,问这个事情干什么,他说他看看那几个抢我们的男子有没有给他说实话,有没有贪他的钱,后来他又在电话说他喝醉了,在乱说话,还问我电话有没有录音,我说有录音,他说如果录音他就完蛋了,之后我就说你不会完蛋的,我不会去报警的。这次通话之后,我们还在网上QQ里说过这些事情,开始他还是说是他找人抢的我们,后来他就又不承认,我和他在QQ上聊天的聊天记录,我可以提供给警察。2013年8月9日在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所作的陈述:我没有听到劫匪说劫我们的钱,但是劫匪把石某带出去的时候,石某跟我说他要跟那些人去一下银行。然后就有两名劫匪带着我老公去了银行,剩下一名劫匪留下来看管我。大概过了40分钟,我就看到窗户外面有一名劫匪在外面跳起来看了一下我,然后看管我的劫匪就离开了。案发后,经常有陌生号码打电话和发短信联系石某叫他给钱,后来石某说劫匪当时提出要50万的,后来劫持他去银行取了2万元,之后劫匪联系石某,要他把剩余的钱打到石某的卡上,因为案发的时候石某的银行卡也被劫匪拿走了。经辨认,关某玲分别辨认出:李某君(当时对我和我老公抢劫的三名男子当中戴帽子的男子长相有些相似);刘某龙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三名男子中的其中一名男子;刘某旺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三名男子中看管其的男子;刘某君(是其好友老唐的男友)以及对张某洲的辨认。2、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1)刘某龙的供述的主要内容:我们三人对一名年约50岁的男子和一名年约25岁的女子实施抢劫。我们本来是被我的一名同乡叫过去大旺区教训那名男子的,后来我们跟着那名男子,趁他不注意时进入他住所,当时还有一名女人在那里,而且带一小孩的,后来那男子叫我们不要打他,他给我们钱,接着我们三人一起到附近的工商银行,用那男子的银行卡取了两万元人民币。是我的老乡“君哥”叫我过去的,当时“君哥”和我说他的朋友被人抢走了女朋友,让我过去教训教训那受害人,帮他朋友出出气。刘某旺和另外一名男子是我叫过去的。因为“君哥”叫我过去教训一个人,我怕我自己教训不了,所以就叫上以前我打工认识的刘某旺过来帮我。(“君哥”叫你去教训人,如何教训?)就是打受害人一顿。我们一开始去不是为了抢钱的,但是我们到了之后,要打那个男的,他要给我们钱,所以后来我们就带着他去取钱,他的钱就被我们拿了。今年5月份的时候,刘某君打电话给我,叫我找人过来教训两夫妻其中的那个男人,刘某君对我说他有一个朋友之前有一个快结婚的女朋友,被别人泡走了,现在有点神志不清,叫我来大旺替他朋友教训这个抢他女朋友的男人,就是叫我去打他一顿的意思。当时我想我有借他钱,平时对我也不错,为了还他人情,我就同意了。为了这个事情我一共到过大旺两次,第一次是刘某君给我打电话之后隔了一天,我就在我老家揭西坐大巴来到大旺,当时是在大旺的高速路口下车,当时是下午的两、三点钟,我到了之后刘某君开着一辆绿色的士头汽车接上我,在大旺一个叫裕华宾馆的地方开了房,后来我在房间休息到晚上7点钟左右,刘某君就又开车搭我去吃饭,在去吃饭的路上就到了那个男人平时打麻将的地方,刚好看到那个男人在那里停车要去打麻将,我当时看到那个男人长得比我还高,我一个人不好搞,就说先回去再说,不行就再找两个人过来教训他,刘某君当时也同意了,之后就带着我吃饭,吃过饭以后就带我去了那个男人住的地方附近,叫我去看看那个男人住哪里,我就在哪里下车,站在附近等,后来隔了一个小时左右那个男人就开车回来了,我就跟着他到了一幢出租屋二楼的一个房间,就认清了他的住址,之后刘某君就又接我回宾馆,晚上我就在那个宾馆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我就又坐车回揭西。我回揭西之后,隔了十几天的一个上午刘某君打电话给我,问我什么时候来,还问我找到人没有,我因为回去之后就给之前打工认识的朋友刘某旺聊QQ说过这个事情,我问他要不要来做这件事情,去大旺教训那个男人,还把刘某君给我说的话转告了刘某旺,刘某旺也同意了,但是当时他说没有空,过几天再说。所以刘某君给我打电话我就说,我有两个朋友,他们有空了,我就过去。之后我就通过QQ聊天给刘某旺说,要不要现在做这个事情,去大旺教训那个男人,叫他帮个忙,刘某旺听了就帮我找了他另外一个朋友。又隔了两、三天,可能是五月底左右的时候,我就自己坐车来了大旺,大概下午2点钟左右在大旺高速路口下车,给刘某君打电话叫他接我,之后还给刘某旺打电话,叫他们从广西来大旺这边,刘某君还是开那辆的士头汽车接我,之后就带我到大旺附近的人和酒店开了房,到了第二天下午4、5点刘某旺就和他那个广西朋友到了大旺,我就和刘某君一起接了他们然后又回了住的地方,我们三住一个房间,后来我和刘某旺及他朋友在大旺玩了2天,我就给刘某君打电话说我们出去不方便,需要一台摩托车,后来刘某君带我去了一个地方,骑了那辆摩托车,当时给我说车箱里有去教训那个男人的工具,当时我有看过,就是后来我们使用的两把匕首和约束带,后来又送我回了宾馆,之后我想光有两把匕首不怎么行,刘某君就带我去买了把玩具枪,我还自己用黑塑胶带缠了一下。那天我们骑着摩托车跟那名男子,那天凌晨12点左右,那男子开车回家,我们当时跟在他后面,我们三人在他开门的时候,趁机进了他家,当时我们进房间以后,我就拿着玩具枪对着他,刘某旺和另外那个朋友就分别拿匕首顶着那个男人的腰部,我当时对那个男人说,叫他不要动,有个老板叫我们来教训他,他抢了别人女朋友,当时房间还有一个女的,那个男的听了我们说的话,就向我们求饶,问我们是干什么,到底为了什么事情,我就说是他抢了别人女朋友要教训他,接着那个男人说要给我们钱去喝茶,叫我们放过他,我开始没同意,就把那个男人拉进里面的卧室准备打他,但是他一直反抗,当时卧室还有一个几个月大的小孩,我怕伤到小孩,就把小孩抱给外面那个女人,之后那个男人一直反抗,刘某旺和那个朋友就一起和我用约束带把他绑起来,绑的是双手的两个大拇指,接着我们就准备打那个男人,但那个男人一直求饶,我又想到屋里有个小孩,可能伤害到小孩,就同意要他的钱,就没有打他,就把他绑手的带子解开,那个男人就对我们说,他现在没有钱可以带我们去取,后来我就和刘某旺的朋友带着这个男人开着这个男人的车去取钱,刘某旺在房间继续看着那个女人。当时刘某旺的朋友和那个男人坐在后面,由我开车,之后我们在那个男人的指引下,到了一家工商银行,到了之后那个男人就拿出一张卡,告诉我们密码,我怕他跑掉,就叫刘某旺的朋友去柜员机取钱,后来在柜员机里取了20000元,之后我们就带着那个男人开车到了他家附近的一块空地,就把那个男人和他的车一起丢在那里,我就和那个朋友一起下车跑掉了,接着又给刘某旺打电话,叫他开我们停在那个男人家附近的摩托车来接我们,接上我们之后,我们就坐上摩托车往前走,看到一辆小面包的“黑的士”,我们就下了摩托车,就把摩托车以及那些工具丢掉,后来我们三个就坐上那辆面包车到了广州,接着我们就各自回家了。我们到了广州,在广州玩了两天,吃饭、开房、以及在网络上赌博都是用这些钱,后来我们每个人又分了2000元便各自回家了。之后我和刘某旺还通过QQ联系过,我在QQ上给他说,刘某君被抓了,叫他把手机卡丢掉,身份证也不要用。我们逃跑的那天晚上,我有给刘某君打过电话,说他说的那个事情,我们做完了,但是没有说我们抢了那个男人的钱,后来就挂了电话。之后刘某君还回过一次揭西,因为他老爸病了要做手术,我们在一起吃过宵夜,但是当天晚上人比较多,我们没有谈这事情,之后我还给他打过电话,想要给他说我们拿了那个男人的钱,但是刘某君说他父亲病了,没心情说,我就没有讲,之后我们就没有联系过了。我们抢的20000元,刘某君是不知道的,也没有分给刘某君。经辨认,刘某龙辨认出:刘某君就是男子“阿君”,刘某旺就是和他一起作案的男子。(2)张某洲的供述及辩解:我之前的女朋友叫关某玲,现年25岁左右,身高约160厘米,她是广东雷州人,我们在一起有4年多时间,因为我自己有老婆、孩子,所以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我们就分手了,但是后来我们还有联系,是通过电话、QQ联系的,还有一次在大旺市场附近见过一次,她和我分手之前就认识她现在的男朋友“眼镜”,我听过关某玲叫他“老石”。我是从关某玲那里知道他们被抢劫的,应该是他们被抢的第二天,当时是下午,关某玲给我打电话,说“老石”昨天被人抢了,所以我知道是第二天。当时关某玲说抢他们的人说话的口气,好像和我的口气一样,当时我听她这样说就没怎么理她,后来几天她陆续给我打了好几次电话,还在QQ聊天时对我说,就是我找人抢了“老石”,我听了之后,因为我和关某玲在一起有几年了,她应该会了解我,她这样冤枉我,我很生气,所以当时我就赌气说是我做的,我之后还在QQ上骂了她。我知道她和“眼镜”被抢的经过就是这样。我没有跟刘某君说过我和关某玲的事情,这些应该是“老唐”给他说的,“老唐”和关某玲的关系很好,经常一起聊天,所以“老唐”对我和关某玲之间的事情也比较了解。经辨认,张某洲分别辨认:石某就是关某玲的男友“眼镜”;刘某君就是“阿君”。(3)刘某君的供述及辩解:我找人教训关某玲主要是有两个原因,我有一个叫“肥仔”的朋友,之前和关某玲是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关某玲又找了另外一个男朋友,就和“肥仔”分手了,所以“肥仔”比较生气,曾经2次给我说要教训关某玲和她现在的男朋友,在第二次给我说的时候就叫我找人去教训关某玲,说教训完之后他会给两、三万块钱做报酬。另外一个原因是今年4月中旬,关某玲有一个叫“阿萍”的朋友,给我说关某玲在和她们打麻将的时候出千,叫我给另外一个叫“老谭”的朋友说不要再跟关某玲打麻将,我就给我的朋友“老谭”打电话,当时“老谭”和关某玲在一起,关某玲就接过电话骂我和“阿萍”说要找人教训我们,我当时被关某玲骂了就比较生气。因为这两个原因我就找人教训关某玲。“肥仔”,男,现年35岁左右,好像叫张什么洲,原来在大旺区伟成鞋厂附近开了一家超市,现在佛山三水区大塘镇附近开了一家KTV,他有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车,车牌是粤A开头的。“肥仔”第一次说教训关某玲是去年中秋前后,当时大概是晚上9点左右,在大旺益万家超市对面的家乐福服饰店门前,当时我是走路经过那里,看到“肥仔”准备开车走,我就叫住他,我就问他,最近怎么样,他给我说关某玲在附近的市场开了一家服装店,和她的男朋友整天在他眼皮下晃,他很生气,要找人教训关某玲,但是当时他没有叫我去帮他教训关某玲,后来我们又聊了几句,就各自走了。第二次好像是今年三月底、四月初的时候,当时是晚上10点钟左右,我当时骑着电动车喝了点酒,在经过大旺区明珠旅业后面的时候,看到“肥仔”坐在他的车上停在路边,我就上去和他打招呼,他对我说,最近很烦,想叫我找人去教训关某玲和他男朋友,之后他可以给个两、三万块钱做报酬,我听他说了之后,就想到他已经跟我说了2次了,就同意帮他找人教训关某玲。因为我和“肥仔”是朋友,他又给我讲了2次要教训关某玲,出于义气我就答应他,我当时也没想拿他的钱,教训完关某玲之后这些钱应该是给那些教训她的人。当时“肥仔”说去教训她一下,打她一下,吓唬一下她,他在大旺这里找人不安全,想叫我去外地找人。过了几天我就给我老家一个叫刘某龙的老乡打电话,叫他上来教训关某玲,当时我对他说我在大旺有一个朋友想找人去教训他之前的女朋友,因为他之前的女朋友跟了别的男人,再和我这个朋友分手的,所以我这个朋友很生气,我还说教训完之后,我那个朋友会给两、三万块钱做报酬,但是我没有具体说是哪个朋友,当时刘某龙对我说他可以帮我做这个事情,但他这几天在忙,要等几天才行,后来过了几天,就发生了关某玲骂我以及要教训我的事情,我就又打电话给刘某龙,叫他来大旺区教训关某玲,但是刘某龙说他还要忙几天才能来,所以又过了几天,到了今年4月底的时候,他才来大旺区找我。刘某龙到了大旺区后,当天晚上11点钟左右,我骑着电动车载着刘某龙,到了关某玲住的大旺区皇都宾馆附近,刚好在路口看到关某玲在买吃的,我就给他指了一下,叫他认准哪个是关某玲,后来我还带他认了关某玲平时打麻将的地方,还给刘某龙说关某玲是住在这附近的,接着刘某龙就自己下车说去跟着关某玲,看看她家住在哪里,我当时就先走了。后来刘某龙给我打电话说,他跟着关某玲,已经知道她家住哪里,但是他看到关某玲怀孕,怕去教训她的时候,她因为怀孕会出危险,所以就对我说等她生完小孩之后再说,后来刘某龙就回了揭西老家。之后,到了今年6月6、7号左右的时候,刘某龙给我打电话,问关某玲是否有生小孩,现在是什么情况,我当时对刘某龙说,关某玲已经生过小孩了,都已经满月了,刘某龙说明天到了大旺区再说,到了第二天下午3点钟左右的时候,刘某龙给我打电话说他到了,叫我去大旺区迎宾大道接他,接了他之后,他说他还有两个朋友没到,晚一点才到。之后他就去吃饭上网了,还给我要了300元,说用来做食宿费。后来又过了一天,到了晚上8点钟左右的时候,他又给我打电话说他不够钱用,要再拿几百元,之后我就到了大同饼家附近,又拿了300元给他,当时还有另外一个男青年和他一起来,他们是骑一辆很旧的女装摩托车。到了6月9、10号左右的凌晨2点钟,刘某龙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教训了关某玲,现在在回揭西的路上,我当时由于和我儿子一起睡觉,就没有和他细说,知道他教训了关某玲,就把电话挂了。又过了两三天,我在皇都宾馆附近看到关某玲和她那个带眼镜的男朋友一起,一边走一边说笑,还看到关某玲身上好像没有受伤,我就打电话给刘某龙问他是怎么教训关某玲的,有没有打她,刘某龙说,他们去了关某玲家里,关某玲和他男朋友都很害怕,求他不要伤害他们,还说给他们钱,叫他们不要打她,后来关某玲和她男朋友就给了他们两万元,他们就没有打关某玲和她男朋友,刘某龙还问我要不要把之前欠我的钱还我,我听他说没有打关某玲,只是搞了他们钱,就很生气,就对刘某龙说不要他还钱,他这件事做得不对,这个钱我不敢要,后来我们就挂了电话。经辨认,刘某君辨认出:刘某龙就是其找来教训关某玲的男子;张某洲就是绰号为“肥仔”的男子;刘某旺与刘某龙在一起的男子有点像,但不确定。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刘某旺供述及辩解:我没有实施过抢劫,我当时去那个男人家里,是去教训他的,只是想打他一顿,当时和我一起的还有我的朋友刘某龙和“小李”。那是2013年6月份的一天,刘某龙打电话给我,说他的朋友的女友被人泡走了,他那个朋友很生气,叫他找几个人去教训那个男人,所以他打电话给我想叫我和他一起去,我答应了,“小李”当时因为是和我在一个修车档打工的,后来我要请假来大旺区这边,他问了我什么事,我就把刘某龙说的事情告诉他了,后来他就主动和我一起到了大旺区这边。刘某龙也没有跟我说过好处和报酬,当时就是因为和他是朋友,关系比较好,想帮他这个忙。后来我就和“小李”到了大旺,后来几天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宾馆房间里睡觉、看电视。过了两天就有一个男子在宾馆的楼下给我们送了一辆女装摩托车,当时他把钥匙给了刘某龙,我当时也见到了那名男子,后来又隔了一天,刘某龙就骑着摩托车搭着我和“小李”去看了要被我们教训的那个男人家地址,之后又隔了一天大概是凌晨零点左右的时候,刘某龙就骑着摩托车搭着我和“小李”到了那个男人家的楼下。到了以后,刘某龙就从摩托车座位下面的车厢里拿出了一把手枪状的物体,两把匕首,一些白色塑胶的约束带,匕首就是那种刀柄和刀鞘都是米黄色塑料的水果刀,一边开刃,大概15厘米长,2厘米宽,手枪状的物体大概有12厘米左右,整个枪身都粘着透明胶带,应该不是真枪,好像是玩具枪,白色塑胶约束带就是平时用来捆电线的那种塑胶带。后来刘某龙分别给了我和“小李”一把匕首,叫我们拿着在教训那个男人时去吓唬他用的,然后就叫我在楼下等着那个男人回来,他和“小李”就走上那个男人住的出租楼上等着。后大概是凌晨2点左右,那个男人就开车回来了,那个男人下车后我就跟着他上楼了。我跟着那名男子上到了出租楼二楼,刘某龙和“小李”就趁着那名男子开门的时候,进了那名男子的出租屋,我当时还在上楼,我进到房间里的时候,刘某龙和“小李”已经进去了。我们三人进房间以后,我看见房间里还有一个女人,之后我和“小李”就把之前刘某龙给我们的匕首拿在手上对着那个男人,刘某龙就把那个男人的手反到背后用约束带绑着,之后刘某龙就叫我留在客厅看着那个女人,他和“小李”就押着那个男人进了里面的房间,当时房间床上还睡着一个小孩,刘某龙就用一只手抱着把小孩放到了外边的沙发上,之后他和“小李”就和那个男人在房间里说话,大概说了几分钟之后,他们就押着那个男人出来了,说要出去一下,叫我在出租屋看着那个女人,之后我就一直在出租屋看着那个女人。后来过了半小时的样子,“小李”在外边过道上隔着窗户露了一下脸,叫我一起走了。到了楼下之后“小李”就骑着摩托车搭着我和刘某龙到了住的宾馆。到宾馆拿了行李以后,刘某龙骑着摩托车搭着我和“小李”离开了大旺区,骑到一个立交桥附近的时候,就把摩托车丢在了路边,就拦了一辆“黑出租”到了广州,当时已经凌晨6点左右,我们就在广州吃了早餐,后来我和“小李”就同刘某龙回了他揭西老家,在揭西县城住了两天以后,我就和“小李”回广西老家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4、证人证言证人唐景秋的证言:今年4、5月份的时候,我们经常在一起打麻将的人,有说关某玲在打麻将时有出千的情况,后来刘某君知道了就打电话给我,叫我不要给关某玲打麻将,她会搞鬼,当时关某玲在我旁边听了这事情,所以关某玲就给刘某君打电话,他们具体在电话说了什么我不知道,后来我还为这事情劝过刘某君,说关某玲这人嘴上说话不饶人,其实人不错,后来刘某君也没有为这事情特别生气。我听关某玲说过,关某玲和老石在一起后,“肥仔”有纠缠过她,之后老石就拿了几万块出来给“肥仔”,想叫他不要再纠缠关某玲。5.书证、物证⑴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生告破。⑵抓获经过。证实:①2014年4月10日19时10分,被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旺在广西阳朔县一出租屋被阳朔县公安局情报大队抓获,后移交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②抓获刘某君、张某洲的经过。⑶户籍资料、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刘某旺于1985年10月1日出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⑷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对刘某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⑸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说明未找到案犯刘某龙抢劫使用的作案工具玩具手枪、两把弹簧匕首、作案工具摩托车购买地点找不到。⑹《提取记录》2份(证据卷三P59-78):分别对被害人石某的手机短信、关某玲的手机QQ聊天记录进行提取。证实:①被害人石某收到短信威胁的聊天记录。被害人石某的手机收到了几条短信,内容有恐吓语言,并且提到“我们说好给你一个月的时间,不过也说好了一天你也打一点,可是你回头就把卡挂失了”,印证了石某提到的嫌疑人事后仍继续向其要钱的事实。②案犯张某洲(QQ1553898274,网名别致唯爱)和关某玲(QQ461735345,网名安静)的聊天记录。⑺《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1份:由被害人石某提供6222022017003010818账户清单。证实:被害人石某名下帐户于2013年6月10日凌晨2点49分至2点51分四次取款共20000元的记录。⑻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李某君。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人员李某君进行网上追逃。⑼办案说明三份:①被害人石某提供了两个给其打电话、发短信手机号码,该两个号码为街头随机出售的,没有登记购买使用者的信息,因此无法对打电话和发信息的人员进行查询。②补充侦查期间提审刘某龙,制作了笔录。刘某龙阅读后拒绝签名。③已对涉案人员李某君进行网上追逃。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份,并附图示5份以及《现场照片》45张。提取白色绳子六条,灰色鸭舌帽一个。7、视听资料《柜员机取款录像》证实:2013年6月10日凌晨一名男子在工商银行ATM机取款的情况。8.辨认笔录⑴刘某龙对相关作案地点的辨认。证实:刘某龙指引公安民警前去指认出,其与同伙实施入户抢劫的地点位于肇庆市大旺区竹仔岗11栋202室;其与同伙驾驶被害人车辆从被害人银行卡取走20000元的地点位于大旺区政德大街工商银行ATM机处;其取得钱财后将被害人捆绑在汽车里丢下并逃离的地点位于大旺区五马岗海南羊庄大门口。⑵刘某旺对相关作案地点的辨认证实:刘某旺指引公安人员前去①旺皇都宾馆附近指出:案发当时就是在这里看到受害人驾驶车辆回家的。②大旺区竹仔岗11号楼时指出:该出租楼就是受害人夫妻居住的出租楼。③大旺区竹仔岗ll号楼202房间门前时指出:该房间就是受害人夫妻居住的出租屋。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旺伙同他人,非法入户对他人实施恐吓,并取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刘某旺非法入户实施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旺的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石某、关某玲人民币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关 韬审 判 员 杨文军人民陪审员 赵慧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淑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