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亮、陈美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亮,陈美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50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廖根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江南,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孔亮。被告:陈美苹。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均简称县信用联社)与被告孔亮、陈美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孔亮、陈美苹归还借款本金1元及利息2082.18元(利息已计算到2015年3月18日止,以后利息按合同相关约定计算到款清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6月30日,被告孔亮向原告县信用联社申请借款,经协商,双方签订了磐信联(盘山)信借字第9071120100007228号《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县信用联社同意向孔亮发放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用途为购买香菇材料,借款期限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425‰,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等内容。当天,县信用联社依约发放借款。此后,孔亮未如约还款付息。经催讨,孔亮在2012年3月30日至2014年12月26日间先后偿还本金9999元、利息801元,现尚欠本金1元及部分利息(计算到2015年3月18日的尚欠利息为2082.18元)。另外,孔亮与陈美苹系夫妻,涉案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美苹在借款当天曾向县信用联社出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对本案债务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连带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亮、陈美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止的尚欠利息为2082.18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孔亮、陈美苹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