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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民字第00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省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宝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省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宝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杨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301-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8号林凯国际大厦806室。法定代表人李德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省物资局大楼内法定代表人杨广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薛家湾村。法定代表人王怀仓,该矿矿长。被执行人杨广林。关于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省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宝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杨广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省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宝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杨广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广林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西六道巷1号9层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另查明,被执行人杨广林所持股权已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转交参与分配申请的函,依法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执民字第0030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省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宝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杨广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