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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二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红联村委赵家塘308号后门口等地,先后盗窃五次,窃得被害人邓某等人的电动车5辆,价值人民币64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红联村委赵家塘308号后门口,采用撬锁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邓某所有的“真爱”TDR267Z踏板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320元。2.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红联村委赵家塘72号门口,采用撬锁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乙所有的“金城”牌踏板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窃后,销赃至常州市天宁区乐天玛特超市旁的调剂店,得款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该被窃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3.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红联村委赵家塘129号门口,采用撬锁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所有的“联邦三枪”牌踏板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950元。窃后,销赃至常州市天宁区乐天玛特超市旁的调剂店,得款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该被窃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4.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红联村委赵家塘260号楼道,采用撬锁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胡某所有的“真爱”牌TDR-267Z踏板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900元。窃后,销赃至常州市天宁区乐天玛特超市旁的调剂店,得款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该被窃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5.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红联村委赵家塘180号,采用撬锁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丁某所有的“尼科尼亚”牌踏板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530元。窃后,销赃至常州市天宁区乐天玛特超市旁的调剂店,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被窃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陈某乙、李某、胡某、丁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蒋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红梅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工作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继续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陈某甲未退出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莉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