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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林树彬与黑龙江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彬,黑龙江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林树彬,1959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街170号负1-3层2A号。法定代表人龚保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维刚,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树彬与被告黑龙江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宇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树彬,被告宝宇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维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树彬诉称,2007年9月7日,林树彬与宝宇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林树彬购买宝宇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荣耀上城小区B栋5单元3002号房屋。在购房时,宝宇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小姐向林树彬介绍并承诺,荣耀上城小区内设有“动静”双会所,会所拥有现代化的健身中心、图书馆、游泳池、洗浴中心、各类球场、棋牌室、阅览室、放映室一应俱全,供小区业主免费使用。宝宇房地产公司关于“动静”双会所免费使用的承诺分别刊登在《新晚报》、《生活报》上,并强调“诚信决定发展,品质决定生活”,现宝宇房地产公司突然取消承诺,是违约行为,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另外,宝宇房地产公司随意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限制业主的人身自由,从初期的要停你水、停你电,发展到停止进门卡的使用。物业费上涨,从没跟业主商量,是强买强卖。故林树彬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宝宇房地产公司兑现免费使用“动静”双会所的承诺;2、物业费标准不变,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2元的标准收取物业费;3、禁止限制居民回家,要求宝宇房地产公司给林树彬正式的门卡;4、案件受理费由宝宇房地产公司负担。被告宝宇房地产公司辩称,宝宇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给林树彬,至今已六年多,故林树彬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林树彬所述与事实不符,宝宇房地产公司没有作出过免费使用双会所的承诺,也没有与林树彬达成免费使用双会所的协议,故不同意林树彬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林树彬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是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于宝宇房地产公司无关,且林树彬已多年不交物业费,其无权提出上述请求。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林树彬、宝宇房地产公司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林树彬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2009年5月22日生活报D44版,2008年12月11日新晚报T02版(复印件)。证明宝宇房地产公司承诺业主免费使用会所。宝宇房地产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属于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与宝宇房地产公司无关。宝宇房地产公司从未作出上述承诺,该证据恰恰证明宝宇房地产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有一定的优势。证据二、物业费票据两张。证明林树彬交了两年的物业费,后来物业费上涨,林树彬要求按原标准收取物业费,宝宇房地产公司不收。宝宇房地产公司质证认为: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宝宇房地产公司无关,相关费用是物业公司收取的,而且林树彬自认已五年没交物业费。证据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荣耀上城小区B栋5单元30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林树彬。宝宇房地产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证据四、宝宇物业公司的通知。证明宝宇房地产公司不让林树彬回家。宝宇房地产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与宝宇房地产公司无关,且该证据的内容与林树彬要证明的问题也无关。证据五、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证明宝宇房地产公司承诺物业费收费标准按照使用面积收取(协议书第五页),第一年是按照使用面积收取的,第二年不知道什么原因上涨了。宝宇房地产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与宝宇房地产公司无关。宝宇房地产公司举示证据情况如下: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民二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林树彬起诉的事实及诉请在该判决书中均有结论,其案件事实已经过法院认定,本案诉讼应该被驳回。林树彬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林树彬买房子的时候和宝宇物业公司没有牵扯。第二年交物业费的时候才由物业公司来收费,结果物业费涨价了,当时同意业主去会馆健身,第三年就不让去了,收费比标准还高。因为这个原因林树彬才想按照原来的标准交纳物业费,但宝宇房地产公司不收,一直拖到现在。2014年12月份,宝宇房地产公司把林树彬的门卡停了,不让林树彬回家。后经110报警,才给林树彬一张临时门卡,允许回家。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经合议庭评议,认证如下:林树彬举示的证据一是新晚报、生活报对宝宇房地产公司所做的报道,不是宝宇房地产公司自身发布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是宝宇房地产公司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该报道中关于小区业主可以免费使用双会所的内容也未在林树彬和宝宇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加以约定,不能证明林树彬主张的“宝宇房地产公司承诺荣耀上城的业主免费使用会所”的事实成立,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林树彬举示的证据二、证据四、证据五,因林树彬起诉的是宝宇房地产公司,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该三份证据均与物业服务有关,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林树彬举示的证据三,系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能够证明林树彬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宝宇房地产公司举示的证据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审理的是刘庆喜与黑龙江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日,林树彬与宝宇房地产公司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林树彬购买宝宇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荣耀上城小区B栋5单元3002号房屋,并于2008年12月份进户。林树彬于2010年1月6日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林树彬与宝宇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林树彬与宝宇房地产公司均认可,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中并没有关于免费使用双会所的约定,且林树彬提供的新晚报、生活报的两篇报道不是宝宇房地产公司自身发布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是宝宇房地产公司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该两篇报道中关于业主免费使用双会所的内容不能视为林树彬与宝宇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故对林树彬诉请宝宇房地产公司兑现免费使用“动静”双会所承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林树彬诉请宝宇房地产公司维持物业费标准不变、给其正式门卡的请求,均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宝宇房地产公司非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林树彬所诉主体错误,故对其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树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00元(原告林树彬已预交),由原告林树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秋人民陪审员  付百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少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