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海敏、丁建涛与丁建涛、乔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敏,丁建涛,乔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78号原告李海敏。被告丁建涛。被告乔发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敏诉被告丁建涛、乔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