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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海敏、丁建涛与丁建涛、乔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敏,丁建涛,乔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78号原告李海敏。被告丁建涛。被告乔发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敏诉被告丁建涛、乔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