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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A、杨某B、杨某C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A,杨某B,杨某C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A,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B,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中专文化,系六枝特区平寨镇政府退休职工。被告人杨某C,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大学文化,系六枝特区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职工。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释放。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A、杨某B、杨某C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蓉、被告人杨某A、杨某B、杨某C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10时许,六枝特区公安局平寨派出所民警董某某、游某某、陈某、朱某等人到六枝街上查获涉嫌赌博人员杨某A、李某某及另一名女性共三人,民警当场将该三人传唤至平寨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杨某A在上警车时请围观群众通知其家人。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A与另两名涉赌人员正在派出所值班室接受调查,被告人杨某B、杨某C等人从家人处得知后便分别来到平寨派出所值班室,以杨某A被打伤为由,拉扯并辱骂正在调查杨某A等人涉赌一案的民警董某某、协警张某某、蒋某某等人,涉赌的一名女性乘机从值班室溜走。后被告人杨某A、杨某B、杨某C等人将民警董某某拉到派出所大厅外,院子等位置,杨某C、杨某B对董某某进行殴打,杨某A则一直抓住董某某并勒住其脖子。六枝特区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赶到后才控制住事态。经鉴定,民警董某某被打伤头部、抓伤颈部,其伤情构成人体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三被告人登报向六枝特区公安局及平寨派出所道歉。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A、杨某B、杨某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六枝特区平寨派出所执行公务情况说明、民警及协警身份证明、疾病证明书、通话记录、悔过书、2015年3月19日乌蒙新报、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证人杨某、张某敏、李某兰、蒋某某、俞某某、冯某某、张某某、黄某、刘某妹、李某艺、赵某友、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同案人杨某琼、杨某宏、杨某秀的供述,平寨派出所监控视频光碟、辨认笔录、电脑损坏情况说明及照片、现场及损坏物品照片、赌博现场照片,公(黔六)鉴(活体)字(2014)188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某A、杨某B、杨某C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A、杨某B、杨某C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A因赌博被公安民警查获后,邀约被告人杨某B、杨某C到平寨派出所以拉扯、殴打等方式,打伤多名民警,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其中被告人杨某A系主犯,被告人杨某B、杨某C系从犯,对于该二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B、杨某C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本案的实际,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二、被告人杨某B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杨某C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安莉审 判 员  罗 廓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