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书信,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书信、被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北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秋收时节,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恋爱时间短,彼此之间性格差异大,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聚少离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至今,双方已经分居两年有余,被告一直居住在南王庄镇杏贡村。双方现在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结婚登记时,被告索要原告彩礼款10000元,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依照《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原告认为双方现已经无共同生活必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与被告离婚,并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0000元。被告刘某辩称:一、我和原告夫妻感情一直不错,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系自由恋爱,经过双方了解相处才走到一起。结婚后,我和被告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和我在安平生活,我对被告一直很好,被告没有工作,我的父母将自己的积蓄10万元借给我们做生意,让我们好好生活。该借款一直由原告掌握。虽然有时夫妻也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打架,但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还可以,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原告一时糊涂现在感情出轨所致,但是我相信原告会及时悔改的,所以不同意离婚。二、如果原告坚决离婚,我要求如下条件:1、我要求原告返还欠我父母的借款10万元。2、因为原告的出轨行为给我的精神造成严重的打击,因为是再婚家庭,我很是珍惜这段婚姻,但是我的忍让换来原告的变本加厉,有时原告还不分场合地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如果原告坚决离婚,我要求原告给付我精神抚慰金5万元。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本身系再婚家庭,生活在一起不容易,所以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多做原告的工作,给我们双方一个机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秋季,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于××××年××月××日在武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2015年3月3日,原告以婚后经常为琐事与被告发生争吵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原告以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被告否认且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逯天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