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案、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芷阳新苑小区西区16号楼1单元202室,用身份证将房门撬开,盗走被害人尹某放在卧室南边窗台下的一台黑色华硕X550V笔记本电脑。次日晚上,杨某某将电脑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吊庄以500元卖给被告人李某,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某明知电脑系非法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黑色华硕X550V笔记本电脑价值2656元。破案后电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2014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芷阳新苑小区西区16号楼1单元202室,用身份证将房门撬开,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卧室床上的一台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次日晚上,杨某某将电脑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吊庄以800元卖给被告人李某,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某明知电脑系非法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3800元。破案后电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3、2014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芷阳新苑小区西区15号楼1单元801室,用身份证将房门撬开,盗走被害人叶某某放在卧室床边的一台黑色宏基笔记本电脑和桌子抽屉的一部黑色索尼X10手机;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卧室窗台上一台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杨某某随后将手机丢弃,2014年5月17日晚上、5月18日晚上,杨某某分别将电脑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吊庄以800元、2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某明知电脑系非法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黑色宏基笔记本电脑价值2720元,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900元。破案后电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4、2014年5月20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芷阳新苑小区西区16号楼1单元11层1002室,用身份证将房门撬开,盗走被害人王某甲主卧室内床头柜上的一台白色苹果平板电脑,和次卧衣柜里的一台红色海尔笔记本电脑。2014年5月20日左右、5月23日左右,杨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吊庄将海尔电脑以800元、苹果电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某明知电脑系非法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白色苹果电脑价值2539元,红色海尔简爱7G笔记本电脑价值1300元。破案后电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二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