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王玉兰、颜士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颜士科,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09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邓文生。被执行人:颜士科,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王玉兰,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颜士科、王玉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王玉兰的位于从化市江浦街河东南52号一梯402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