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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times,王×&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赵××,农民。被告王××,出生年月日及民族、职业不详。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