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二初字第004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侯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二初字第00418-2号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后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佩华,安徽夏商周(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达(侯宗喜),男,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