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陶新子与被上诉人苏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新子,苏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新子,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运,男,1981年8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亚非,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新子因与被上诉人苏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陶新子、被上诉人苏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陶新子与被上诉人苏运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陶新子于2015年5月12日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陶新子的撤���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新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陶新子负担。审判长 吴孔玉审判员 刘友成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