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晓丹申请金春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丹,全春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丹,女,46岁。被执行人:全春植,男,48岁。申请执行人张晓丹与被执行人全春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全春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晓丹借款本金70,000.00元,诉讼费1,550.00元,由被告全春植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丹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全春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明被执行人全春植每月有工资款3,600.00元,本院于另案冻结并按期扣划被执行人全春植每月工资,经向申请执行人张晓丹告知后,张晓丹同意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全春植的工资收入,待另案执行完毕后在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全春植每月的工资3,600.00元,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张晓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初艳忠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