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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青良申请执行杨晓云、王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良,杨晓云,王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李青良,男,1970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杨晓云,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王莎,女,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申请人李青良与被执行人杨晓云、王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青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莎未收到本院(2015)陕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原审于2015年3月31日将该判决书送达被执行人王莎,现王莎已提起上诉,原审于2015年5月7日将该案材料移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陕执字第2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