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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秀珍、郑紫钰与周江水、厦门庆强欣工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郑紫钰,周江水,厦门庆强欣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李秀珍,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郑紫钰,女,201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上述法定代理人李秀珍,基本情况同上。被告周江水,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被告厦门庆强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760号之二。法定代表人陈南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0317B-0318、1101-1111、1116、3306A-3307单元。诉讼代表人裴斌,总经理。原告郑紫钰、李秀珍与被告周江水、厦门庆强欣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紫钰、李秀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周江水、厦门庆强欣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珍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被告周江水、厦门庆强欣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李秀珍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 判 员  叶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燕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