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潘丽贵与王旭升、霍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潘丽贵。委托代理人陆宏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升。被告霍满。委托代理人杨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丽贵诉被告王旭升、霍满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丽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22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贵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