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戴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某某,戴承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200号申请人袁某某。担保人XX。被申请人戴承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戴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戴承军名下天籁牌EQ7230轿车(车牌号为湘J306**)一辆,XX自愿以其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戴承军名下天籁牌EQ7230轿车(车牌号为湘J306**)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小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娄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