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陈某某包庇案一审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寄押,同月2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犯包庇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本院原(2014)庐江刑初字第00142号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 兆 法代理审判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朱 前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薪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