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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宫某某与被告宫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宫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26号原告宫某某,男,192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宫某,南,1956年5月1日生,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宫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 兰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