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宫某某与被告宫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宫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26号原告宫某某,男,192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宫某,南,1956年5月1日生,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宫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 兰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