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小花与罗海涛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晓)花,罗海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274号原告侯小(晓)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呼克旺,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海涛,男,汉族。原告侯小花诉被告罗海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小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呼克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海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小花诉称,2014年10月,被告罗海涛向其借款41000元,对此,有被告罗海涛出具的借条一张予以佐证。被告罗海涛答应一个月内归还。但经其多次催要,被告罗海涛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付。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罗海涛立即归还其借款本金41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被告罗海涛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被告罗海涛向原告侯小花借款4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此款于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22日,由被告罗海涛通过透支原告侯小花名下信用卡的方式借用原告侯小花35000元,另向原告侯小花借现金6000元。后经原告侯小花多次催要,被告罗海涛均未偿还。现原告侯小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海涛立即归还其借款本金41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以上事实有原告侯小花提供的借条一支及信用卡出账单三支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侯小花利用自己名下的信用卡通过透支的方式出借给被告罗海涛35000元,并向被告罗海涛提供现金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侯小花提供的借条一支及信用卡出账单三支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侯小花有权利要求被告罗海涛在合理期限内还款,且使用信用卡透支若逾期还款会产生滞纳金,势必给原告侯小花造成损失,故被告罗海涛有尽快还款的义务。对原告侯小花要求被告罗海涛立即归还借款4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侯小花并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罗海涛曾约定利息,故对原告侯小花要求被告罗海涛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海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侯小(晓)花借款41000元。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罗海涛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贾霞玉人民陪审员 杨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