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万彬华、许再添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彬华,许再添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67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彬华,女,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宁都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庆瑞,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再添,男,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晋江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彬华、许再添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彬华及其辩护人吴庆瑞、被告人许再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起,被告人万彬华在其位于石狮市宝岛路126-128号经营的彬华便利店内,利用香港“六合彩”招揽他人投注猜码牟利,通过手机短信、现场投注等方式接受他人投注。经查,被告人万彬华共接受投注金额达人民币110万余元,并将该投注金额向被告人许再添投注,被告人许再添按照投注金额的10%返利给被告人万彬华,被告人万彬华实际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2012年10月起,被告人许再添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揽注猜码牟利。经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许再添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手机联系等方式接受被告人万彬华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许再添通过上述方式接受被告人万彬华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并将其中人民币60万余元的投注金额通过互联网向许某某投注。被告人许再添共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2014年7月17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宝岛路126-128号彬华便利店内查获被告人万彬华及2名参赌人员,并扣押20张销售单据、3张账单及赌资人民币336元。同年8月13日,被告人许再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彬华、许再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许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销售单据、账单、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网站截图、在逃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万彬华、许再添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彬华、许再添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揽注猜码牟利,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均达人民币11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属情节严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许再添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万彬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万彬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辩护人关于对万彬华处以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彬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再添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万彬华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许再添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三百三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顺玲代理审判员 吴斌斌人民陪审员 李永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华彪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