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7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燕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768-2号原告燕某,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0768-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燕某、许某某位于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健康街房产一处(房产证号:3010**)予以冻结、查封。现原告撤诉的同时,提出上述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某某在徽商银行涡阳支行存款(帐号:271030101100138****)的冻结;二、解除对燕某、许某某共同财产:位于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健康街房产一处(房产证号:3010**)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