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爱国与被告陈西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国,陈西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292号原告陈爱国。被告陈西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国与被告陈西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480减半收取152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