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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爱国与被告陈西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国,陈西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292号原告陈爱国。被告陈西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国与被告陈西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480减半收取152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