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耀钧与方彩云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彩云,曹耀钧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彩云,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陈宇铭,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耀钧,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张文中,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彩云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曹耀钧是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旭逸街1号1001房的所有人,方彩云是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旭逸街1号1101房的所有人。曹耀钧认为方彩云使用房屋不当造成其房屋漏水而提起本案诉讼。曹耀钧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房产证(拟证明曹耀钧的主体资格);2、房地产登记薄查册表(拟证明方彩云的主体资格);3、相片(拟证明曹耀钧的房屋阳台漏水的情况及方彩云的阳台栏杆外悬挂花盆的情况)。方彩云对证据1、2的三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的真实性确认,但认为该证据有夸大其词之嫌疑。经曹耀钧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广州市今盛房屋安全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旭逸街1号1001房的漏水情况和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公司出具的今盛鉴字(2014)0008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以下内容:现场检查情况:1、未发现旭逸街l号1001房的结构构件有因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引起损坏迹象。2、旭逸街l号1001房阳台天花梁的梁外端(与造型墙交接处)有白浆溢出(目前白浆已干燥),此外造型墙端部与护栏顶部交界处稍有白浆溢出;阳台天花梁(封口梁位置)出现柱状结晶物,其中某处柱状结晶物偶尔有滴水情况,其对应下方地面也有结晶物;阳台封口梁底外边缘稍有渗漏痕迹,据了解是平时雨水渗入的结果。3、旭逸街1号1101房阳台地面(近鱼池位置)近阳台外边的瓷砖间缝颜色比阳台内边的瓷砖较深,该部位近阳台外边的地面瓷砖间缝局部有轻微水印痕迹;阳台地面稍有坡度,东北部地面比西南部地面稍高1cm;人工瀑布的出水口(源头)位于假山的中部,距排水立管约80cm;鱼池目前的蓄水平面(水位高24cm)且有以往蓄水平面痕迹,鱼池东北角有一个缺口;阳台东北侧(人工瀑布下方)的梁外侧面瓷砖有明显的水印。鉴定意见: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分析,未发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旭逸街1号1001房的主体承重结构构件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损坏现象,但东北阳台天花梁底有个别出现柱状结晶物或溢白浆等的滲漏情况,且个别部位仍在滴水。上述现象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有一定的影响,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该房屋“基本完好房”,房屋可安全使用,但对渗漏部位宜作修缮处理。据此,造成旭逸街l号1001房东北阳台天花梁底出现渗漏情况的原因如下:l、1101房东北阳台鱼池的防水层局部失效,鱼池水透过失效的防水层往下渗,并在阳台地面的砂浆层形成蓄水层,由于上述情况导致:(1)、蓄水层的积水致使东北挑梁侧面出现明显的水印痕迹,积水并沿阳台东北挑梁与造型墙交界处的微细裂缝伴带墙面灰浆渗出;(2)、1101房东北阳台稍有坡度,呈东北部地面比西南部地面稍高1cm,上述积水沿阳台地面砂浆层或沿护栏脚台阶薄弱部位向西南部或阳台外渗流,并随砼梁饰面瓷砖的内侧面伴带梁面灰浆下渗,致使1001房阳台天花梁地(封口梁处)形成柱状结晶物,且使个别部位偶尔滴水。2、1001房东北阳台的渗漏部位局部目前已干燥,不排除与1101房停止使用人工瀑布有一定关系;1101房阳台鱼池水位较高时或启动人工瀑布时,会出现加剧其阳台的渗漏程度的可能性。处理建议(仅供参考):1、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重做1101房东北阳台鱼池和人工瀑布流经部位的防水处理;待上述的防水处理做好后,可对1001房东北阳台受渗漏影响部位的溢浆和柱状晶物铲除清理干净。方彩云对鉴定结论部分存有异议并认为鉴定意见没有清晰表明渗漏情况是由何种原因造成的,具体有几点:1、上述鉴定意见的“1101房东北阳台鱼池的防水层局部失效”,该“局部”是指具体什么位置,鉴定意见没有具体说明;2、鉴定意见的“1101房东北阳台鱼的渗漏部位局部目前已干燥”,该句前后矛盾,表述中的“局部”及“干燥”解释不明确;3、鉴定意见中“1101房东北阳台鱼池水位较高时或启动人工瀑布时,会出现加剧阳台渗漏程度的可能性”该句话的表述也有矛盾的,其实我方已经截流(即拆除了人工瀑布的供水设施)无法再使用人工瀑布,故这点与事实不符。而后鉴定公司作出书面答复:一、现场检查发现1001房东北阳台封口梁位置的(鉴定报告附图中的②)柱状结晶物仍在滴水,根据周围环境的分析,可断定其水源来自楼上1101房东北阳台的鱼池,进而判断是由于鱼池防水层局部出现失效所致;“局部”一词在此要是说明目前造成渗漏的范围和程度较轻,从现状分析和维修范围角度看,要具体指明鱼池哪个部位出现渗漏或渗漏点,意义不大,也不现实。二、关于“1101房东北阳台鱼的渗漏部位局部目前已干燥”的表述,其依据是现场检查的结果,即在“阳台天花梁出现柱状结晶物,其中鉴定报告附图中的②柱状结晶物偶尔有滴水情况,对应下方地面也有结晶物,其他位置的已干燥。”而柱状结晶物是由于渗漏滴水而形成的,现场检查时个别柱状结晶物仍在滴水。三、1001房反映:“在现场鉴定前最后一次发现1001房阳台东北角天花外端仍有漏水情况是2013年9月,此前情况是停了一段时间之后又出现漏水”;1101房反映:“自2012年6月至8月后停止使用。”而现场鉴定检查时,1001房阳台东北角天花梁的梁外端(与造型墙交接处)有白浆溢出痕迹,但白浆已干燥;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分析,我公司不排除此现象与1101房停止使用人工瀑布有一定关系,1101房阳台鱼池水位较高时或启动人工瀑布时,会出现加剧其阳台的渗漏程度的可能性;当1101房阳台鱼池水位较低时或停用人工瀑布时,渗漏程度可能减轻甚至令1001房阳台部分受渗漏影响的位置呈现干燥现象。曹耀钧为本次鉴定向鉴定公司支付了鉴定费11270元,曹耀钧要求方彩云承担该费用。此外,诉讼中方彩云虽辩称诉争房屋已停止使用鱼池洗手盆且已不漏水,但曹耀钧仍坚持主张拆除鱼池、加强防水层及支付鉴定费等诉请。原审法院认为:曹耀钧和方彩云是相邻房屋的业主,对不动产的处理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那么,曹耀钧、方彩云双方对共有、共用的楼面、楼道及上下楼衔接的阳台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广州市今盛房屋安全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及其书面回复认定,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旭逸街1号1001房东北阳台天花梁底出现的渗漏原因是:1、方彩云房屋(即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旭逸街1号1101房)东北阳台鱼池的防水层局部失效,鱼池水透过失效的防水层往下渗,并在阳台地面的砂浆层形成蓄水层;2、渗漏问题与方彩云使用人工瀑布存在一定关联性。方彩云虽对上述鉴定结论或其解释提出过异议,却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述鉴定结论原审法院予以采纳。一般而言,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上下相邻的房屋所有人)理应对房屋相连处的楼盖(或共有的楼面板)的结构部位采取措施防范该结构部分内的设备或附属建筑发生自然损坏和及时对发生自然损坏的部分进行维修。首先,由鉴定报告可知,本案涉案房屋(1001房)东北阳台天花梁底出现渗漏原因是基于“1101房东北阳台鱼池的防水层局部失效”和“方彩云使用人工瀑布”的因素而产生的,故曹耀钧的(1001房)房屋东北阳台天花梁底出现渗漏现象与方彩云的(1101房)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方彩云虽辩称已对其房屋(1101房)东北阳台鱼池进行过维修并停用瀑布及拆除洗手盆,但方彩云未能举证证实上述措施已经解决渗漏问题且曹耀钧仍坚持其诉请,故方彩云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再次,依据上下相邻房屋的维修习惯,应以方彩云(上层房屋)负责维修事宜为妥。因此,曹耀钧要求方彩云加强方彩云的房屋阳台防水层及解决其阳台渗漏现象,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方彩云应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方彩云的(1101房)房东北阳台鱼池的防水层和人工瀑布流经部位进行防水处理,并对曹耀钧的(1001房)东北阳台受渗漏影响部位的溢浆和柱状晶物进行铲除清理等修复处理。此外,曹耀钧房屋的渗漏现象是由于方彩云的鱼池防水层局部失效等问题所导致,故该维修费用及鉴定费用应由方彩云承担。关于曹耀钧要求方彩云拆除其鱼池及花盆的问题。根据鉴定报告的认定内容,可知渗漏问题并非鱼池整体设置问题而是其防水层局部失效,且曹耀钧也未能举证证实整个鱼池设置及花盆与渗漏问题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故曹耀钧该诉请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方彩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方彩云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旭逸街1号1101房东北阳台鱼池的防水层和人工瀑布流经部位进行防水处理,并对曹耀钧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旭逸街1号1001房的东北阳台受渗漏影响部位的溢浆和柱状晶物进行铲除清理,维修费用由方彩云承担。二、方彩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耀钧支付鉴定费11270元。三、驳回曹耀钧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曹耀钧负担100元,方彩云负担200元。上诉人方彩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对本案诉讼非常重视并多次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专业维修及局部重做,现已杜绝漏水。原审法院委托的广州市今盛房屋安全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派人联同原审法院的人员上门进行鉴定,但只作肉眼上的简单鉴定,并没有深入了解楼宇的情况,并在鉴定报告上引用“局部”、“可能”等术语描述检查情况,指出只要拆除人工瀑布及洗手盆便能解决漏水隐患。之后,上诉人再次聘请专业维修人员对有可能发生漏水的地方进行维修,对应地作出防水处理,并拆除人工瀑布及洗手盆。经广州市今盛房屋安全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再次上门检查,对于过往又出现的不明柱状结晶物已干燥,并不再出现漏水现象。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本案鉴定费1127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曹耀钧答辩认为房屋受损是因上诉人建造鱼池未作好防水处理,导致未作好防水处理的地方水渗漏到被上诉人的阳台及外柱,其侵权行为和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已被司法鉴定结论证实,因此,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鉴定费用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规定,故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所发生的鉴定费用是否由上诉人负担的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曹耀钧房屋的漏水情况及漏水原因的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曹耀钧向原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预先向鉴定机构支付了涉案鉴定费用11270元。但经鉴定机构鉴定后,鉴定机构认为该房屋漏水系方彩云房屋的防水层局部失效所导致。原审法院在方彩云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采纳该鉴定意见,并判决方彩云败诉。方彩云对原审判决的第一项亦未提出异议。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方彩云败诉且曹耀钧已预先支付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要求方彩云向曹耀钧支付鉴定费用11270元并无不当。因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的一种,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故原审法院将鉴定费用的负担作判项进行处理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指正。但鉴于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不作改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由上诉人方彩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智雄审 判 员 李 琦代理审判员 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