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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谢成刚与朱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刚,朱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71号原告谢成刚。被告朱XX。原告谢成刚诉被告朱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成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成刚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成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谢成刚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冯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