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谢成刚与朱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刚,朱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71号原告谢成刚。被告朱XX。原告谢成刚诉被告朱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成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成刚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成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谢成刚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冯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