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蒋建民与河南力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民,河南力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葛市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246号原告蒋建民。委托代理人赵金梅。被告河南力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东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长葛市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蒋建民诉被告河南力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葛市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1日被告借原告款贰拾万元(200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写的借款合同借据为凭,被告借款用期5个月零28天(从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4月8日)。借款现已到期,原告儿子因结婚急用款,经多次找被告还款无果,被告每次光说给就是不给,每次借口迟迟不给,一推再推,一拖再拖,至今仍分文未给。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款贰拾万元(2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以河南力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葛市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足以使被告河南力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葛市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其他法人相区别的住所地信息,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蒋建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怡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