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7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普林,乐陵市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1966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