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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7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普林,乐陵市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1966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