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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确民初字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春民与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民,张金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确民初字00458号原告朱春民,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郭耀民,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金福,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民与被告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春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乱、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民撤回对被告张金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朱春民负担。审判长  孙明放审判员  陈潇潇审判员  胡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