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蒋某,农民。被执行人唐某,农民。本院在执行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利川民初字第03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向仁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