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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金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去到武鸣县城厢镇广西航空运动管理中心招待所二楼2-6号房内,将被害人董某放在房间内的一部白色苹果牌5S手机盗走。张某离开时在房间外被董某发现,于是逃跑,随后被董某、杨某等人抓获并交由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手机鉴定价格过高,要求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去到武鸣县城厢镇广西航空运动管理中心招待所二楼2-6号房内,将被害人董某放在房间内的一部白色苹果牌5S手机盗走。张某离开时在房间外被董某发现,于是逃跑,随后被董某、杨某等人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杨某、韦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提出手机鉴定价格过高,要求重新鉴定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鸣县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由该中心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依照相关的程序、方法及法律法规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具备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的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