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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执字第0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元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骥、张玉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元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骥,张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池执字第00198-1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元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骥,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被执行人张玉发,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池州市贵池区元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骥、张玉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难以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且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池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枞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