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142号原告田某某。被告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登科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