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世京与被执行人陆彦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世京,陆彦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覃世京。被执行人陆彦燊。申请执行人覃世京与被执行人陆彦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于2014年9月25日对该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该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