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733号原告牛某,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生。被告侯某,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副教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穆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