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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733号原告牛某,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生。被告侯某,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副教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穆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