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与朱×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朱×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2798号原告张×,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朱×,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原告张×与被告朱×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2011年1月17日,我与朱×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婚生子朱××归朱×抚养,婚生女朱××归我抚养。自离婚至今,朱×均以各种理由、借口,不让我探视朱××,致使我与朱××一直不能见面。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每周五接走朱××,周六晚上送回;2、诉讼费用由朱×承担。被告朱×辩称:我同意张×的诉讼请求,张×想什么时候看孩子都可以,愿意接走也可以,但是如果朱××不同意见张×,我也没有办法,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7日,张×与朱×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朱××(1996年4月21日出生),由张×抚养,婚生子朱××(1998年9月16日出生),由朱×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可随时探视孩子;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孩子的教育都具有监督的责任及权利。现张×以朱×拒绝其探望朱家好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每周五接走朱××,每周六送回。另查,朱××现辍学在家帮朱×干活,经征求其本人意见,其表示因父母离婚对其造成很大伤害,其现在不想见其母亲,如果其母亲想见他,他可以见母亲,但是需要时间想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张×要求探视朱××,朱×同意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张×探视朱××的时间、地点,鉴于朱××表示其现在不愿意见母亲,如果母亲想见,其可以见母亲,但需要时间考虑,故本着有利于子女安定生活、健康成长的原则,对张×探视朱××的时间、方式,本院酌情予以确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起,原告张×于每月第一周及第三周周五晚十七时接走朱××,于次日十三时送回;被告朱×负有协助探视的义务。诉讼费用三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朱×负担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东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