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行立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杜奎云与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乡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奎云,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行立字第3号起诉人:杜奎云,男,汉族,家住通化市二道江区,系通化市二道江乡桦树村村五组组长。被告: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2015年5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杜奎云的起诉状,其称通化市二道江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将桦树村五组(以下简称五组)的43亩土地划归桦树村一组(以下简称一组)的行为错误而申请其对该土地确权。乡政府受国土局的委托对该土地权益事项进行调查确权,经调查后确权该土地归五组。后因一组申请复议乡政府又决定撤销其之前做出的决定。起诉人以该事项起诉通化市二道江乡政府。请求事项:(一)依法维护通化市二道江乡人民政府通二乡政发(2014)7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二)请求依法撤销通化市二道江乡人民政府通二乡政发(2014)101号行政决定书。经审查,本案被告通化市二道江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是确认土地权益的行政行为,其做出的通二乡政发(2014)7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将所争议的位于桦树村高丽沟门至桦树村大砬根43亩土地权益确权归二道江乡桦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所有;其后以无权处理该争议为由做出通二乡政发(2014)101号决定书,撤销前述其做出的7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属于对乡政府的土地确权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对起诉人杜奎云起诉通化市二道江乡人民政府一案的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立案。如起诉人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肖 峰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学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