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小祥与被执行人石金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祥,石金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朱小祥,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被执行人石金朝,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小祥与被执行人石金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小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