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金凤与西安华光科技专修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凤,西安华光科技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1963号原告陈金凤,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华光科技专修学院,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路127号。法定代表人裴健,院长。本院在审理陈金凤诉西安华光科技专修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金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淑香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