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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金凤与西安华光科技专修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凤,西安华光科技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1963号原告陈金凤,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华光科技专修学院,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路127号。法定代表人裴健,院长。本院在审理陈金凤诉西安华光科技专修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金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淑香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