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甲诉被告白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白某甲。委托代理人桂连群,系沈阳市铁西区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乙。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甲诉被告白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诉讼请求还没有考虑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甲承担。审判员 鲁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梓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