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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甲诉被告白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白某甲。委托代理人桂连群,系沈阳市铁西区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乙。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甲诉被告白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诉讼请求还没有考虑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甲承担。审判员 鲁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梓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