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滕达与乌鲁木齐市众汇众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达,乌鲁木齐市众汇众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滕达。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众汇众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滕达与乌鲁木齐市众汇众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众汇众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众汇众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众汇众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8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众汇众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用47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振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景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