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姚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06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姚建海,现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9号7栋1单元501室。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汪青龙,十堰市花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于2014年12月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吴某离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原告姚某于2015年4月2日又再次向本院起诉,且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有新情况、新理由发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给原告姚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