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焦守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守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548号原告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被告焦守静,女,生于1980年4月19日,汉族,中国人寿客服,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守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4元,由原告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