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渊杰与被告董世元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渊杰,董世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392号原告宋渊杰,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生,现住宝塔区西环路***号院。被告董世元,男,汉族,60岁,现住址不详。原告宋渊杰诉被告董世元债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董世元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6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惠蓉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