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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小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罗洪强诉被告王文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洪强,王文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小字第11号原告罗洪强,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王文桃,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罗洪强诉被告王文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洪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文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洪强撤回对被告王文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罗洪强负担。审判员  陆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