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小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罗洪强诉被告王文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洪强,王文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小字第11号原告罗洪强,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王文桃,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罗洪强诉被告王文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洪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文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洪强撤回对被告王文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罗洪强负担。审判员 陆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奇 来源:百度搜索“”